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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实务|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法律实务要点

分类:汇衡说法 访问:6460 时间:2019-11-07

千岛之国印度尼西亚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首倡之地。自201310月习近平主席在印尼国会的演讲中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来,我国与印尼关系全面提升,投资已成为两国经贸合作的最大亮点。作为东南亚国土面积最大、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印尼在“一带一路”沿线有着重要影响力,同时也是非常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国家。

我们从印尼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发,整理了一系列中国投资者赴印尼投资的要点。

一、 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的监管框架

印度尼西亚主管外商投资的部门主要有:

Ÿ 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BKPM):主管印尼投资相关的事务,包括颁发许可证。

Ÿ 财政部:负责批准对金融或金融机构领域的任何外商直接投资

Ÿ 贸易部:配合BKPM,为投资者在印尼开展业务所需的设备、货物和/或原料的进口签发生产者——进口商识别码(API-P)。

Ÿ 人力部:负责制定劳动法规,并批准公司关于雇用外籍人员的人力计划,即批准外国劳动力使用计划(RPTKA)和颁发外国劳动者就业许可证(IMTA)。

Ÿ 金融服务局(OJK):作为新成立的机构,替代了先前的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监督局,负责金融领域所有活动的综合监管和监督,并且负责规范与监督银行、资本市场和非银行金融行业的金融服务

印度尼西亚的外商投资主要由印度尼西亚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规定,该法案于20073月由印度尼西亚众议院(DPR)通过并于2007426日颁布。该投资法案还授予了印度尼西亚资本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规范有关印度尼西亚投资事务广泛的权限和权力。

该法案的主要特点是创建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PTSP),一个快速、简单、透明又综合的许可程序。PTSP将相关许可机构集中到了一个屋檐下,帮助投资者获得证照和财政性扶持。投资者只需向PTSP提交许可申请和所需文件,而不再需要分别拜访相关部门。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追踪许可流程,借此可确定许可流程的时限。截至2017年,该中心覆盖了20个部委和政府机构,减少了投资者过去经常遇到的官僚式困难,同时也加快了印度尼西亚投资的进程。

除受上述部门的监管外,“2016年总统令第44号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行业。该清单规定了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行业及可能适用的限制。清单还规定了对外资股权开放的行业适用条件,如投资是否需要当地的印尼合作方等。

二、 外国投资者在印尼开展业务常见的公司结构

依据印度尼西亚投资负面清单,视其投资的经济行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全资公司或与印尼合作方设立合资公司。但无论持股比例如何,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获得BKPM签发的投资许可证的公司在当地被称为“PMA公司”(“外商投资公司”)。2007年第40号法案具体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外国总公司也可以在印度尼西亚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与PMA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于它们开展业务的权限。PMA公司本身可以开展业务,而代表处因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无权以其自身名义行事,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代表总公司行事。即代表处不得以其自身名义就进出口或国内贸易与印度尼西亚的公司或个人开展任何业务交易。

由于代表处无法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因而代表处也没有收入。代表处所持税号主要用于就业薪资纳税之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表处只能设立在省府或者市府。

代表处至少存在四种类型,具体包括:

1. 贸易部下属的外国贸易公司代表处,又称Kantor Perwakilan Perusahaan Perdagangan Asing - KP3A(“外贸代表处”);

2. 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下属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又称Kantor Perwakilan Perusahaan AsingKPPA(“外国代表处”);

3. 公共工程部下属的外国建筑公司代表处;以及

4. 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下属的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国代表处和外贸代表处是最常见的代表处类型,一般负责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现有的或未来项目的接洽、协调和监督服务。外国代表处和外贸代表处的负责人有权根据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但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或提供服务,更不能因此从这些商业活动和服务中获得收入。两类代表处适用同一法规,即2017BKPM主席条例第13号《关于资本投资许可证和非许可证准则和程序》(20171211日颁布)。外贸代表处还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贸易部第96/MDAG/PER/12/2014号条例的规制。

外国建筑公司代表处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共工程部第10/PRT/M/2014号条例《关于外国代表业务实体在建筑服务中的许可要求准则》规制。

外国银行代表处由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管辖,受1999年第24号政府条例《关于境外银行开设分支机构、辅助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要求和程序》以及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颁布的一系列法规的监管。

三、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合资企业的监管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印度尼西亚投资负面清单,某些商业领域是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这些领域包括酒精饮料业、赌博/赌场、大麻种植、航运导航的电信/配套设施和船舶交通信息系统(VTIS)以及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频谱监测站的管理和运行。

该清单还指明了可以通过与境内资本合资进而允许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例如电信部门、海港、电厂和商业航空公司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该清单还兼顾了印度尼西亚政府履行对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的承诺,确认了来自东盟的外方有意与印度尼西亚当地合作方成立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优惠待遇包括较高的外资持股比例、允许在印尼境内某些地区开展业务、以及允许在某些业务领域,如:汽车旅馆和住宿服务、国际海运客运与货运(不包括沿海运输)、海运货物装卸服务和护理服务开展经营。

除上述对外资的行业准入限制外,2017年第13BKPM主席条例对外国投资还设定了下述准入条件:

Ÿ 总投资额超过100亿印尼盾或等值美元(约502万人民币)(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Ÿ 认购资本及实付资本价值至少为25亿印尼盾或等值美元(约125.5万人民币);以及

Ÿ 每位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金额至少为1000万印尼盾或等值美元(约5000人民币),所有权百分比以股份的票面面值计算。

四、 针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监管

外国投资者的合并和/或收购主要受制于下列法律法规:

Ÿ 《投资法案》(现行为2007年第25号法案);

Ÿ 《印度尼西亚投资负面清单》(现行为2016年第44号总统令);

Ÿ 《印度尼西亚公司法案》(现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007年第40号法案);

Ÿ 如果目标公司是银行,则适用《银行法案》(现行法规为1992年第7号,并经1998年第10号修改)及其实施细则;

Ÿ 如果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则适用《资本市场法案》(当前为1995年第8号法案)及其实施细则;

Ÿ 兼并、合并和/或收购的条例,现行法规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兼并、合并与收购条例》(1998年政府条例(GR)第27号),以及《关于银行的兼并、合并与收购条例》(1998GR28号);

Ÿ 商业竞争的角度规制兼并、合并和/或收购的条例,现行法规有《关于可能造成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的商业实体的兼并与合并以及公司股份的收购条例》(2010GR57号)、《关于商业实体兼并与合并及公司股份收购通知表的法令》(2010年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主席令第10号)、《关于商业实体兼并与合并及对公司股份收购磋商的条例》(2011KPPU条例第11号》及《关于可能造成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的商业实体兼并与合并及公司股份收购实施指引》(2010KPPU条例第13号,后由2012年第3KPPU条例予以修改)。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开展的兼并与收购还必须遵守届时有效的印度尼西亚投资负面清单中对某些业务领域外资所有权的限制。

五、外国投资者在印尼投资谈判所涉主要税种介绍

自从有关区域自治的法律颁布以来,印尼存在两级税收: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款和省级政府征收的税款。前者包括所得税、增值税(VAT)和奢侈品销售税(STLG)、土地和建筑税、取得土地和/或建筑物上权利税以及印花税。后者包括汽车税、产权转让税、机动车汽油税、酒店和餐饮税、娱乐税、广告税、街道照明税以及地下水和地表水使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与其他61个国家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在经济特区(SEZ)开展的业务可在多项关税方面享受特殊的豁免。此外,用于某些行业的进口工业设备也可能有资格享受特定消费税的豁免。

六、 印度尼西亚投资争议解决方式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印度尼西亚,争议解决通常是按照当事方事先商定的合同条款来处理。

在印度尼西亚,最常选择的三种解决争议机构为:

Ÿ 印度尼西亚当地法院;

Ÿ 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机构(BANI);以及

Ÿ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印度尼西亚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缔约方。作为该公约的签署方,外国仲裁裁决将在不重新审理实质案情的情况下得到印度尼西亚法院的认可。此外,由于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距离很近,许多外国公司也选择在SIAC进行仲裁。

上述三个争议解决方式均能保证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但在实践中,如果争议涉及到外国当事方,出于语言的考虑,国际仲裁通常更为可取。而且,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也更好,这对于不希望公开披露其仲裁程序的外国当事人而言特别有利。

七、 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的注意事项

当考虑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或企业需要注意:

Ÿ 寻找当地专业顾问,诸如律师、税务顾问、商业和金融顾问以及会计师等,了解行业、当地规则、惯例和习俗;

Ÿ 访问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国内的代表处以及投资环节涉及的印度尼西亚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以更好地了解趋势、政策和当前的市场机会;

Ÿ 研究投资目的地,更多地了解当地社区,特别是当地的习惯和传统,以降低文化冲突的风险;

Ÿ 选择潜在的可靠和懂行的当地战略合作伙伴;以及

Ÿ 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与印尼相关政府机构、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本文仅作为所述主题的一般性指导,不构成或替代本所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希望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欢迎与本所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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