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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投资人:你不可不重视的三个问题

Category:汇衡说法 Visits:13017 Published:2019-05-10

近年来,大型企业债务风险频发,破产重整程序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携手寻求自救的一种途径备受市场关注。破产重整投资人往往因为看中被破产企业扭亏为盈的潜力而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缓解被破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参与被破产企业业务、资产及负债的重组,甚至主导被破产企业的后续生产运营。

那么,在参与破产重整项目时,破产重整投资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 破产重整范围外的关联方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所涉及的企业不仅包括被纳入破产重整范围内的破产重整主体,还包括其关联企业。

法院对于破产重整范围的确定慎之又慎,一般不会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而将本身未达到破产重整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纳入破产重整范围。对于一个关联方众多的企业集团,即使采取了合并破产重整方式,破产重整主体也只会扩展到高度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而非该企业集团的全部关联方。因此,对于破产重整投资人,需关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需关注破产重整范围外关联企业的优质资产。由于破产重整带来的是破产重整主体的存续,破产重整主体的关联关系也将因此而存续,则破产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时也需对关联方进行安排。当破产重整范围外的关联企业持有优质资产,且该等资产呈现在破产重整企业的评估价值中时,破产重整投资人如何实现对这些企业的控制和后续运营将是实施重整方案中需要妥善考虑的问题。

第二,需关注破产重整范围外关联企业的负债情况。虽然破产重整范围外的关联企业的负债不会纳入破产重整债务的计算范围、貌似与破产重整投资人无关,但是,该等负债存在着因关联关系传导至破产重整主体的可能性(如出资不实等情形),且该等负债不会适用破产重整债务的打折处理方案,所以,破产重整范围外关联企业的负债情况也是破产重整投资人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此,我们建议破产重整投资人在关注破产重整范围内破产重整主体本身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之外,也要对破产重整范围外的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包括该等关联企业的范围、关联关系来源及种类、业务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等。

2. 自身法律地位

不同破产重整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项目的目的往往不同,有的旨在进行财务投资,有的意在实业投资,显然,各破产重整投资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法律地位都有明显差异。

然而,由于破产重整周期较长,所涉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实践中,存在实业投资类破产重整投资人由于介入项目较晚,仅成为重整平台无控制权的股东,从而无法实现其实业投资目的的情形,也存在财务投资类破产重整投资人因被法院出具的重整方案批准裁定直接确认为破产重整投资人而必须挑起整个重整项目大梁、缺乏清晰可行的退出路径的情形。

对此,我们建议,破产重整投资人宜在介入项目之前就明确自身在整个项目中的法律地位,并基于整个重整项目的现状、长短期计划及进展日程,妥善选择介入时机及方式,审慎安排自身权利义务,密切关注各环节的交易结构,以避免在重整过程中的自身法律地位错位,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困境。

3. 重整计划的操作性

在破产企业业务、资产及负债的重组方面,重整计划中往往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步骤,因此,与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国资转让程序、权益调整表决组反对票组员拒绝配合等)可能成为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障碍,破产重整投资人宜妥善考虑该等步骤的操作可能性,避免因操作困难导致的无法如期实施完毕重整计划的法律风险。

实务中,破产重整投资人们往往认为法院出具的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裁定具有执行效力。事实上,《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赋予该裁定以执行效力。根据既往的破产重整中股权过户案例来看,在绝大多数地区,如需执行该裁定中的重整计划,仍须由法院向工商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法官送达,工商局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当然,也存在少数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可以根据该裁定直接进行股权过户,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经凭借重整计划的批准裁定直接实施了股权变更登记,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后来的行政诉讼中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那么,对于大多数需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地区,法院是否有义务在相关方拒不履行批准重整计划裁定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呢?根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法院并没有义务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践中,存在法院配合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形,也存在法院拒绝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形。

有鉴于此,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相关方拒不履行重整计划时,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可以不经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执行,也没有明确法院有义务在此情况下必须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各地法院和行政主管部门在此类问题上都有不同解读也采取了不同的实践做法,我们建议破产重整投资人对此类操作性问题予以重视,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履行中均将该等问题纳入考虑,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口径,避免因重整计划在操作上可行性较低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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