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衡说法

从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看贸易战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变化

分类:汇衡说法 访问:6031 时间:2019-06-06

跨国公司A因其前员工窃取并在全球范围内披露A公司商业秘密,在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在内的多个国家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中国境内,A公司委托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汇衡”)处理其商业秘密侵犯事宜。在汇衡的协助下,A公司成功制止了其前员工伙同B公司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行为,并且在A公司于其他国家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均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汇衡成功为A公司在中国境内争取到了金钱赔偿。

本案历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改,汇衡在办案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中国在立法、司法及执法等多个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

本文主要借由分析此案,阐述中国法院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审理及裁判的趋势。

一、案件背景

A公司发现其研发的包含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图纸遭到泄露,因此向其所在国的警方报案。根据该国警方调查,A公司前员工X,伙同当时在职员工Y,窃取A公司的图纸,将其泄露给A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的多家竞争对手,并与这些竞争对手合作利用该等图纸进行生产、截取A公司客户向其低价销售产品,以此获取了巨额利益,对A公司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地位造成了直接冲击。

在中国,XB公司进行合作,XB公司提供了大量的A公司用于制造产品的图纸,同时,X还介绍Y担任B公司的技术顾问,进一步指导、帮助B公司利用A公司的图纸生产、销售产品,通过低价竞争来抢夺A公司的客户。

A公司在其所在国对XY提起了多个民事诉讼,并同时在其他多个国家,对通过XY获取、保存及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采取了法律措施。就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A公司聘请了汇衡,希望能够尽快制止B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使得其前员工Y停止为B公司工作。

由此,汇衡正式介入了这起影响范围巨大、后果恶劣且处理难度较高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代理A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B公司以及Y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B公司及Y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难点以及汇衡的应对策略

回顾处理整个案件的过程,从庭前的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到庭后与公司、法官沟通调解方案,汇衡碰到许多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实体上的难题,总结整个办案过程,汇衡认为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

1. 程序问题

1)当地法院从未处理过在案件审理阶段限制外籍被告出境的情况。

汇衡在向当地法院立案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限制外籍被告Y出境。该法院表示在此前并未处理过在案件审理阶段限制外籍被告出境的情况,对是否需要限制Y出境持保守态度。

为此,汇衡多次就相关法律依据、担保金金额等事宜与当地法院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在案件受理之初,就成功协调法院裁定限制Y出境。

2)当地法院不熟悉涉外案件的审理流程。

被告Y出席了当地法院主持的第一次庭前证据交换,被告B公司的技术人员(非被告代理人)也出席了庭审并担任Y的翻译。

鉴于被告B公司的技术人员并非是有资质的翻译人员,因此,汇衡在开庭之初,及时向当地法院就B公司技术人员担任翻译提出反对意见:B公司技术人员不是具有资质的翻译人员,并且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因此该技术人员不得出席证据交换,担任Y的翻译。经汇衡不懈沟通,当地法院最终认定该技术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的证据交换。

3)案件由于移送管辖致使审理进展缓慢。

案件经当地法院受理,在庭前第一次证据交换完成后,主审法官考虑到本案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认为案件涉及技术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集中管辖,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了该省专门审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知产庭”)。这导致案件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很长时间内没有实质进展。

为了能推进案件进展,汇衡积极与当地法院以及知产庭沟通、协调,促使知产庭收到当地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及时办理了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组织了案件的第二次庭审。

2. 实体问题

1)案件的主要证据均系电子证据且形成于域外。

案件的主要侵权证据不仅是电子证据且均来自于外国警方的搜查,如何证明该等证据的形成过程、来源、真实性及合法性,如何使得该等证据为中国法院所认可为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汇衡协调A公司与其所在国法院、检察院、当地代理律师,要求各方就涉外证据的来源、形成、获取的完整过程出具相应的声明、证明,并在相应国家进行了公证认证程序,使得域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增加了域外证据的证明效力。

2)案件涉及外国法院判决、刑事起诉状在中国境内的适用问题。

在案件诉讼提起之前,针对XY的侵权行为,A公司所在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认A公司的涉案图纸属于商业秘密,并判决禁止X擅自获取、保存、使用或告知他人该等信息;其间,该国检察机构对XY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提起了刑事控诉,在刑事起诉状中对两人的侵权行为,在全球各地的侵权事实以及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均有详细的描述。

汇衡意识到上述判决书及刑事起诉状的内容将对A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该国与中国属于不同的法域,该等判决书在不申请认可与执行的情况下,其中的内容无法直接获得中国法院的认可及适用。因此如何正确利用判决书及刑事起诉状的内容来辅助中国境内的诉讼也是本案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在相关判决书、刑事起诉状进行公证认证后,汇衡向知产庭法官强调域外判决及刑事起诉状在本案当中的借鉴作用,并进一步强调中国与该国同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认定均受到《TRIPS协议》的约束,因此该国法院及检察院对涉案商业秘密的认定对于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3)如何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证明A公司的技术信息构成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A公司作为权利人在起诉时应当对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有举证责任。但是鉴于涉案图纸均形成于域外,且图纸中的秘点复杂,技术性较强,给商业秘密构成方面的举证带来了进一步的难度,这也是A公司在本案当中的劣势方面。

因此,在证据准备阶段,汇衡积极与A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沟通,讨论案件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确定秘点,了解秘点的商业价值,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准确地向法官陈述,并且在必要时申请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专家出庭。在庭审中,为方便法官快速理解,以图表形式向法官明确了本案密点,并且在代理意见中也进一步充分、详实地向法官展示了B公司及Y侵权行为的完整证据链。

4)如何在诉讼的过程中达到限制A公司的前员工YB公司提供服务的目的。

鉴于Y并未与A公司签署竞业禁止的协议,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Y存在直接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情况下,禁止Y继续为B公司提供工作的诉讼请求将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即使得到支持,在执行层面也会具有一定的难度。如何制止Y进一步为B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是A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汇衡在向B公司提起诉讼时,将Y作为共同侵权的被告要求其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立案的同时申请法院限制Y出境,通过限制其返回其所在国的方式迫使YA公司谈判,以达到禁止Y继续为B公司提供服务的目的。

5)在其他国家的诉讼程序均未获得金钱赔偿的情况下,如何为A公司争取尽可能多的损害赔偿金额。

在其他多个国家,A公司均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A公司在这些国家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中均未获得任何金钱赔偿,除A公司所在国之外,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最后也均以和解结案,而B公司也掌握了这一情况。并且在本案当中,A公司并未掌握B公司利用A公司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实质证据,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为通用产品的生产图纸,如何证明B公司利用该等图纸生产、销售并由此产生的利益,或者证明A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均具有相当的难度。

案件在知产庭先后进行了两次庭审,并完成了证据交换、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全部诉讼程序,B公司在本案第三次开庭时,提出了对涉案秘点进行非公知性的司法鉴定。由于本案涉及秘点较多,B公司申请鉴定势必将先行承担较高的鉴定成本,知产庭法官组织调解时,汇衡抓住这一有利的优势,并综合案件较为良好的庭审情况,同时利用A公司所在国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进而向B公司及Y施压,从而获得了较为理想的和解条件。

三、案件结果

考虑到A公司的主要目的,即通过法律手段使得前员工Y不再为B公司工作,已经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也为避免A公司陷入漫长的司法程序当中,在为A公司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赔偿金额后,案件最终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经调解,B公司不再雇佣YY也不再为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与Y均承诺不再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图纸,并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此外,B公司还需要向A公司支付损害赔偿,使得在中国境内的诉讼成为A公司在全球发起的众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唯一获得金钱赔偿的案件。

四、从本案的审理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展

2015年起,中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的意见及通知,从这一系列的文件可以明确看出,中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维护外商投资营商环境的原则及决心,以及在司法层面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中“举证难”、“赔偿低”问题的要求。

在本案诉讼期间,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经历了两次修改,汇衡通过比对修改的内容,可以从中看出中国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如下进展:

1. 不断放宽商业秘密构成的认定条件,增加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

1)调整商业秘密的定义,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内涵。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描述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要求相关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只要求相关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修改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可以明确看到,通过对商业秘密定义的修改,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外延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2)扩大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

1993年及2017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权商业秘密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2019年的修订中,将非经营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纳入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还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情形。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商业秘密侵权的手段,立法机关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总结了商业秘密案件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并据此对法律做出了相应的修订,显示了中国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畴的决心。

2. 多次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最高赔偿金额,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权利人因被商业秘密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未对人民法院在什么范围确认赔偿金额进行明确,只有参照性的规定;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9年的修订中,再次将该赔偿限额从三百万提升到五百万,并增加了经营者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是中国法律中首次就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此外,在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处罚上的力度也逐步加重。

从上述规定的变更可以很明显看到,除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扩大之外,中国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力度也在逐步增强,汇衡认为,A公司在中国的诉讼案件成为在全球唯一获得金钱赔偿的案件,和中国严厉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大背景、大环境是密不可分的。

3. 进一步降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大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鉴于侵权证据的难以获得性,以及技术秘密的专业性,“举证难”始终是诉讼的难点之一,许多案件都由于权利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而导致维权失败。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及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即可,而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及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举证责任的倒置,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权利人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该等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的趋势,在本案中也有所体现。A公司对于证明其图纸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并非完美无瑕,本案能够调解成功,A公司能够争取到金钱赔偿,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在于法院认可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4. 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技术秘密侵权)。

20141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施行。

20171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在全国17个省级行政区划设立20个知识产权法庭: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兰州、长春、乌鲁木齐、海口。

20191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揭牌成立,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第二审案件。

从上述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设立进程来看,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审判能力进一步完善。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高,基层法院或普通中级法院的法官通常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建立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可以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审判质量。

本案先后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以及专门的知产庭进行了庭审,从与法官的沟通和庭审情况来看,当地法院对于涉外案件的审理流程没有经验,无法及时处理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致使案件进展缓慢,并且对于专业程度较高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当地法院也不能很好的把握审理的重点;而知产庭对于审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然更为专业、经验也更为丰富,对于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也能够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庭审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更有掌控力,能够及时提炼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且能够较快推进案件的进展。本案能够快速结案并取得较为良好的结果,也是与知产法庭法官专业化、高素质的审理密不可分的。

此外,除了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商标法》也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看到,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论是立法层面、司法及执法层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广度及力度都在进一步加大,为维护境内外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专业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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