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衡说法

速读!垄断协议监管新局面

分类:汇衡说法 访问:5393 时间:2019-07-31

为顺应《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面整合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权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626日颁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10号文),该规定将于20199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42号文)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53号文)予以废止。

本文将就10号文施行前后的反垄断执法变化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快速掌握当下监管形势。

一、 从法规层面实现三合一监管模式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程管理总局三个部门分工负责:商务部负责经营中集中垄断行为的审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审查;不涉及价格的垄断行为则由国家工商行程管理总局负责处理。

10号文施行后,反垄断执法工作从法规层面上将统一归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二、 确立普遍授权原则

此前,根据42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非价格垄断案件;针对特定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非价格垄断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按照个案的形式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10号文施行后,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3)其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垄断协议案件;就前述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均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简单来说,10号文施行前,按个案授权;10号文施行后,予以普遍授权。

三、 不再区分价格与非价格垄断

在此前三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下,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查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此制定并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他形式的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即:53号文)予以认定。

10号文施行后,53号文将予以废止;至于《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两部文件,虽然10号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但考虑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不再具备查处垄断行为的职能,严格意义上来说,《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将不再适用。

201991日起,无论是否涉及价格,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均将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四、 沿用、细化《反垄断法》部分条款

1. 沿用53号文中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扩大了垄断协议的形式范围,如下图所述。


2. 补充细化了《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七种垄断协议形式,具体对比如下:




五、 引入从轻处罚制度、调整减免处罚的标准

根据53号文规定,属于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则酌情减轻处罚。若属于价格垄断协议的,则按照《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10号文施行后,上述处罚标准将得以改变,具体请见下图。此外,10号文还特别引入了从轻的处罚制度,即:经营者若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则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项制度曾在《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提及,但其适用范围不及前述征求意见稿广泛。

六、 搁置安全港制度

此前,在10号文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情形,且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情形,且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推定协议不会排除、限制竞争,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然而,该等内容并未在出台10号文中予以正式确立。有关部门表示,考虑到现行《反垄断法》并未对安全港制度的市场份额等要素作出规定,故有关安全港制度将留到以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热点一览

汇衡受邀出席汇博中心暨世博地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启用仪式

汇衡律师事务所(HHP)作为13家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世博管理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律所之一,受邀出席了启用仪式,见证···

更多 

汇衡合伙人饶尧律师当选Meritas董事会成员

“Meritas网络在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提供跨境法律支持,饶律师一直是Meritas的强力领导者。如今全球商业、政治、环境、技术动态在不···

更多 

专业领域


联系我们

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150号企业天地五号楼2208室
电话: 86-21-50473330
传真: 86-21-50470264
邮箱: office@hhp.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