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衡说法

跨境投资实务|巴西受益所有人新规正式实施,出海企业如何应对?

Category:汇衡说法 Visits:1602 Published:2026-06-15

汇衡导语:

许多中国企业投资巴西时,通常通过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或新加坡等离岸架构进行持股和投资安排。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巴西自2026年1月起实施新的最终受益所有人(UBO)申报制度,对受益所有人的穿透识别、信息披露和持续更新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新规最值得关注的是其广泛的适用范围以及违规后果。未按要求履行申报义务的企业,可能面临CNPJ登记被暂停、无法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等风险,从而影响企业在巴西的正常经营。

为帮助中国投资者了解新规的核心内容及合规要点,汇衡律师事务所特邀请Meritas巴西成员所Felsberg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撰写本文,对相关制度变化进行详细介绍。


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的巴西新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摘要:在巴西开展业务或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巴西于2026年1月正式实施的第2,290/2025号规范性指令(Normative Instruction No.2,290/2025),对该国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识别与申报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规引入了数字化受益所有人申报表(e-BEF),修改了最终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简称“UBO”)的认定标准,设定了新的申报期限和触发条件,并根据企业收入规模采取分阶段实施机制。

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外国投资主体及其巴西子公司的企业纳税人登记号(CNPJ)被暂停,以及无法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从而对企业在巴西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一、新规背景:巴西受益所有人监管制度迎来重大调整

巴西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简称“RFB”)发布的第2,290/2025号规范性指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定通过建立数字化受益所有人申报表(e-BEF)制度,对最终受益所有人(UBO)信息的识别和申报制度进行了全面重构,同时对申报触发条件、申报期限以及登记系统衔接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巴西实体股权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新规尤为重要。其核心要点包括:

  • 将受益所有人申报程序进行统一整合;

  • 将企业登记状态和经营合规状态与e-BEF申报义务直接挂钩;

  • 强化执法能力;

  • 提高不同登记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协同监管水平。

与此前适用的第2,119/2022号规范性指令及其附件相比,新规更加重视受益所有权链条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这对于采用跨境控股架构的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

二、UBO认定规则的主要变化

新规调整了最终受益所有人(UBO)的认定方式。根据规定,UBO应为最终拥有、控制或者对相关实体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自然人。在判断“重大影响力”时,新规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股权或表决权比例

持有超过25%的股权或表决权。

2. 实际控制能力

能够控制公司决策,或者有权任命多数管理人员。

3. 无法识别UBO时的新要求

新规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之一在于:如果依据上述标准仍无法识别出符合条件的UBO,企业必须将其管理人员(administrators)申报为受益所有人。而在此前的制度下,并没有这一强制申报要求。

三、e-BEF申报期限及触发情形

新规统一了e-BEF的申报期限和触发条件。企业应在以下情形发生后30日内完成申报:

1. 首次登记申报

自企业取得巴西企业纳税人登记号(CNPJ)之日起30日内申报初始资料。

2. 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

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

3. 豁免资格丧失

原本无需履行申报义务的主体,自开始适用该义务之日起30日内提交。

此外,即使年度内未触发上述任何条件,也必须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后一天之前完成一次年度申报。

关于申报期限:

  • 经巴西境内代表人申请可延长30日;

  • 税务机关后续要求补充的信息和文件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交;

  • 经批准后可再延长30日。

四、分阶段实施安排及适用范围

巴西第2,290/2025号规范性指令采用分阶段实施模式。

1. 继续享受豁免的企业

一般而言,以下企业可继续免于履行相关申报义务:

  •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80万巴西雷亚尔(约96.1万美元)的企业;

  • 适用其他税制且营业收入不超过同一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

2. 自2028年开始适用的企业

采用推定利润制(Presumed Profit Regime)或实际利润制(Real Profit Regime)纳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7,800万巴西雷亚尔(约1,500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2028年起履行e-BEF申报义务。

3. 自2027年开始适用的企业

采用实际利润制纳税且年营业收入超过7,800万巴西雷亚尔(约1,500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自2027年开始履行申报义务。

4. 自2026年起即适用申报义务的主体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自2026年起,无论营业收入规模如何,下列主体均需履行e-BEF申报义务:

  • 股东及管理人员登记册(QSA)中存在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作社;

  • 金融机构;

  • 基金管理机构(Fund Managers);

  • 投资俱乐部(Investment Clubs)及投资基金;

  • 在巴西拥有CNPJ登记的境外实体;

  • 在巴西拥有CNPJ登记、且并非以金融或资本市场投资为目的的境外法律安排(如信托)。

这意味着:大多数由外国投资者持有或控制的巴西企业,包括通过离岸架构持有的巴西公司,自2026年起即纳入e-BEF制度监管范围,而不受收入规模影响。

五、不合规后果及登记影响

新规显著强化了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报的监管力度。未履行e-BEF申报义务,或者提交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或不准确情形的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营受限甚至刑事责任等多重风险。

1. CNPJ登记可能被暂停

企业可能被暂停CNPJ登记,并被限制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这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企业在巴西的运营陷入停摆。

2. 逾期申报将面临处罚

逾期提交e-BEF的,适用巴西第2,158-35/2001号临时措施法(Provisional Measure No. 2,158-35/2001)第57条第I项规定的罚款等处罚措施。

3. e-BEF申报将成为税务合规的重要要求

根据新规,无论是办理CNPJ的登记、信息变更还是注销,在法律要求证明税务合规状态的情形下,企业都需提供已完成e-BEF申报的证明。

4. 受益所有人信息将纳入CNPJ登记体系

新规要求将e-BEF中申报的自然人信息同步纳入巴西CNPJ登记系统,以进一步强化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可追溯性和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5. 虚假申报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除行政后果外,如提供不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将可能构成巴西《刑法典》第299条规定的虚假陈述罪(Ideological Falsehood)。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六、实操举措

面对新的监管要求,外国投资者及其巴西子公司应主动采取合规措施。核心工作包括以下:

1. 梳理并持续更新股权控制结构

全面梳理各司法辖区内各层级持股关系和控制关系,准确识别并保持信息更新。

2. 准备并核实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收集受益所有权链条中所有相关主体的支持性文件,并进行核验。

3. 管理申报期限

严格遵守e-BEF的申报时限与触发条件,确保按时履行e-BEF申报义务。

4. 建立持续维护机制

通过内部治理制度,常态化持续维护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确保巴西境内法定代表人安排到位

对于外资主体而言,如果受益所有人位于境外,应及时指定并管理巴西境内法定代表人,因为这是保持登记有效状态的重要前提。

6. 尽早寻求当地法律顾问支持

考虑到新制度的复杂性和违规成本较高,建议企业尽早与巴西当地律师合作,厘清新规要求,避免因CNPJ被停用或遭受其他处罚,进而影响正常经营。

汇衡提示

近年来,全球主要司法辖区持续加强受益所有人透明度监管,巴西此次改革与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地强化UBO披露的趋势一脉相承。对于通过香港、新加坡、BVI、开曼等离岸架构持有巴西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建议尽快开展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核查,评估新规带来的合规影响,并提前做好申报准备,以避免影响当地公司的正常运营。


原文:João Carlos Anderson Corrêa de Mendonça(公司与并购业务合伙人)
Cindy Massesine Pimentel Canova(律师)
Pedro Henrique Santi(实习生)

中文:汇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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