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实务|中国企业出海泰国——外商投资与争议解决快问快答
泰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法律考量
外商投资
1. 泰国是否对外商投资设有跨行业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在泰国,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跨行业通用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B.E.2542,注:B.E.为泰国佛历纪年缩写,即1999年)(简称FBA)。《外商经营法》所规定的“外商”,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以及外国持股比例达到50%或以上的泰国公司。上述“外商”不得从事FBA所列的禁止性业务。同时,除非获得泰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MOC)颁发的外商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或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FBC),否则“外商”不得经营FBA所列的限制性业务(“受限制业务”)。
2. 泰国是否对外商投资设有特定行业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是的。针对外商直接投资设有行业特定限制的法律主要涉及外资持股比例及外国籍董事人数限制,具体如下:
电信行业
由国家广播与电信委员会(NBTC)监管。根据《电信业务法》(B.E. 2544,2001年),外商被禁止经营第二类(用户基础有限或竞争影响较小)和第三类(自有网络且对公众有广泛影响)电信业务。外商仅可在获得国家广播与电信委员会颁发的第一类电信业务许可证,并同时获得商务部根据《外商经营法》颁发的外商经营许可证或外商经营证书后,经营第一类电信业务(无自有网络,且可自由向公众提供)。
银行业
由泰国银行(BOT)及财政部(MOF)监管。根据《金融机构业务法》(B.E. 2551年,2008年)(FIBA),金融机构不少于75%的股份应由泰国股东持有,且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四分之三应为泰国国籍人士。针对个案,泰国银行及财政部可批准外商股东持股比例最高达49%,并可批准外国籍董事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保险业
由保险委员会办公室(OIC)监管,适用《非人寿保险法》(B.E. 2535,1992年)及《人寿保险法》(B.E. 2535,1992年)。上述两部法律对外商股东持股比例及外国籍董事人数的限制,与《金融机构业务法》对银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所规定的限制相同。
3. 外商投资须经批准的范围内,泰国监管机构是否有权审查或撤销交易?
是的。泰国商务部及特别调查厅(DSI)有权对违反《外商经营法》的外商投资交易展开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例如外商直接投资公司涉嫌代持安排的情形。若经调查被认定违法,法院可命令代持人停止持有股份,及/或对该代持人处以罚金和/或监禁,亦可命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受限制业务,或解散该公司。但《外商经营法》并未授予商务部或特别调查厅直接撤销外商投资交易的权力。
4. 针对上述限制或禁止业务,名义持股或信托安排是否合法?
不合法。旨在规避《外商经营法》及特定行业法律项下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名义持股安排及信托安排,均属非法且无效。
任何泰国自然人或法人,若以名义股东身份代表外商持有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其他任何法人的股份,且其目的在于使外商得以规避或违反《外商经营法》从事相关业务,或任何利用该等泰国名义股东的外商,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可处有期徒刑最长三年,或处十万至一百万泰铢的罚金,或并处上述刑罚。
5. 外国国有企业(SOEs)及主权财富基金(SWFs)的投资是否适用特别规则?
外国国有企业(SOEs)及主权财富基金(SWFs)并不豁免《外商经营法》对外商投资的任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6. 在接受外商投资前,是否会对外国投资者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
泰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接受外商投资之前必须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但实务中通常会对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法人主体进行背景调查,以确认其状况良好(例如诉讼记录、制裁名单、声誉风险、财务报表等),或审查其章程性文件以核实其授权及签署人或代表人(例如董事会决议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在特定的受监管行业,如银行业、保险业及电信业,行业监管机构(泰国银行、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播与电信委员会)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背景调查,或要求其披露有关身份、财务状况、最终受益所有权、资金来源等信息,以及其高管或董事的资格情况。上述要求可能作为该行业投资许可或批准程序的一部分。
此外,若在泰国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或通过银行进行金融交易,银行将依照经修订的《反洗钱法》(B.E. 2542,1999年)及其相关附属法规,对公司及其股东(在适用情形下)进行“了解你的客户”(KYC)及“客户尽职调查”(CDD)审查;对于某些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交易,亦须履行上述KYC及CDD程序。
7. 泰国政府是否提供任何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有。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为促进特定类型企业的发展,向泰国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收及非税收优惠措施,相关优惠及适用条件依企业类别而异。
税收优惠示例包括:
进口机械及原材料的关税减免或免除;
企业所得税(CIT)最长十三年的免税或减税;
对在低收入地区或科学与技术园区内投资的项目提供额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税收优惠示例包括:
允许外国投资者取得土地所有权;
为外国专家签发工作及居留许可;
允许外汇收益汇回。
企业设立
8. 泰国常见的法律实体形式有哪些?其中哪种形式最为普遍采用?基于该种法律实体形式,请说明外国投资者应注意的常见限制(例如董事国籍要求等)。
泰国常见的法律实体形式包括注册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及公众有限公司。分公司亦为常用形式,但在法律上,分公司并非独立于其母公司的独立法律实体。
依据《外商经营法》及前述第1问及第2问所涉及的特定行业相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持股比例及外国籍董事人数的限制,均适用于上述常见法律实体形式。
针对每个外商投资的法律实体,其投资金额的最低要求为:
非受限制业务为二百万泰铢;
《外商经营法》项下每项受限制业务的最低投资金额为三百万泰铢。
私人有限公司须至少设有一名授权董事(可为泰国籍或外国籍),年满二十岁,不得为破产人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人,并须在泰国居住。分公司须委任一名在泰国居住的分公司经理或代表(可为泰国籍或外国籍),其应有权代表总公司处理与该分公司有关的事务。
在泰国,为法律实体或分公司工作的外国籍人士均须持有非移民“B”签证及工作许可证。
9. 在泰国设立企业,有哪些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续性的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① 年度财务报表报送:于年度股东大会(AGM)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提交商务部备案。
② 税务机关报送: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50日内,将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提交税务局(RO)。
③ 股东名册更新: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14日内,向商务部报送更新后的股东名册。
④ 税务申报: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税务局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预提所得税。
⑤ 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申报: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向劳动保护与福利厅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缴费申报表、每名新雇员的录用报告及解聘/辞职人员报告,并按年缴纳工伤赔偿基金费用。
⑥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如董事变更、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增减等,应于股东决议通过之日起14日内向商务部办理变更登记。
10. 是否需要办理任何跨行业的营业许可或注册?如有,请具体说明是什么营业许可或注册,并简述其申请程序。
无论哪个行业的法律实体,都需办理下列营业许可及注册事项:
① 增值税登记:如年度收入超过一百八十万泰铢,须向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登记。
② 社会保障及工伤赔偿基金登记:自雇用每名雇员之日起三十日内,须向社会保障基金及工伤赔偿基金办理登记。
③ 外商经营许可证或外商经营证书:如属于外商身份且经营《外商经营法》项下受限制业务,则须向商务部申请外商经营许可证或外商经营证书。
④ 进出口许可证:如从事进出口业务,须依据《海关法》(B.E. 2560,2017年)向海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11. 针对设立法律实体及/或以注资为目的资金汇入,泰国相关监管部门需对外国投资者开展哪些尽职调查?
前述第6问之答复同样适用于针对外国投资者所进行的尽职调查。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12. 泰国是否有法律规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规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① 《仲裁法》(B.E. 2545,2002年):规范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国内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② 《争议调解法》(B.E. 2562,2019年):为涉及民事、商事及部分行政事项的争议调解提供法律框架,包括诉前调解及诉中调解;
③ 《司法行政法》(B.E. 2543,2000年):设立由司法机构办公室管理的泰国仲裁院(TAI);
④ 《民事诉讼法典》(CPC)第20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范在民事案件起诉前及起诉后至判决前的调解程序;
⑤ 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关于调解的规章(B.E. 2554年,经B.E. 2565年修订):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条第二款第三段制定,规范民事案件起诉后的调解程序;
⑥ 泰国最高法院院长关于诉前调解的规章(B.E. 2563年):依《民事诉讼法典》第20条第三款第一段及第20条第二款第三段制定,规范案件起诉前的调解程序;
⑦ 泰国司法行政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调解的规章(B.E. 2560,2017年):规定刑事案件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标准及程序;
⑧ 司法机构办公室关于《争议调解法》(B.E. 2562,2019年)项下争议调解的规章;
⑨ 关于《争议调解法》(B.E. 2562,2019年)第32条申请及和解协议执行,及第33条裁定的最高法院院长规章(B.E. 2563,2020年);
⑩ 泰国仲裁院(TAI)的调解与仲裁规则;
⑪ 泰国仲裁中心(THAC)的调解与仲裁规则;
⑫ 泰国商会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规则。
13. 泰国的主要仲裁中心或仲裁机构有哪些?
泰国仲裁院(TAI);
泰国仲裁中心(THAC);
泰国商会仲裁办公室。
14. 泰国现有的主要调解中心或调解机构是哪些?
前述第13问所述仲裁机构(泰国仲裁院、泰国仲裁中心、泰国商会仲裁办公室)亦负责管理国内及国际争议的调解;
附设于法院的调解办公室:由司法机构办公室管理,负责在民事案件起诉前或起诉后对民事及商事争议进行调解;
司法部下设的调解中心:负责调解社区层面的及轻微的争议。
15. 泰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泰国是否加入了其他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国际公约?
是的。泰国于1959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自1960年3月20日起对泰国生效。
此外,泰国亦为《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SEAN Comprehensive Investment Agreement,ACIA)的缔约成员国,该协定含有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