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衡说法

跨境投资实务|日本外国投资法律实务要点

分类:汇衡说法 访问:7213 时间:2019-11-21

日本作为世界第三经济大国,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2017年以来,随着中日关系的回暖,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升温。据日本财务省发表的统计,2017年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达到了9.8亿美元,创迄今为止最高纪录;2018年,中国对日本的直接投资亦达到了7.9亿美元;预计2019年中国对日投资仍将保持较强的增长势头。另外,日本政府为了吸引海外资本和新技术用于促进经济增长及增加就业,积极制定了各项经济战略,以实现到2020年将对日直接投资增至3200亿美元的目标。受这一政策影响,中国企业对日本的直接投资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

为向拟赴日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一个日本法律环境的直观认识,我们从日本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出发,整理了一系列中国投资者赴日投资需关注的要点。

一、日本外商投资的监管框架

总体而言,外国人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时与日本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为了发展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日本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首先,为了方便外国人了解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政府将日本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翻译成英文。上述翻译内容可在Japanese Law Translation网站获取。其次,日本政府还提供各类奖励和补贴以促进对日的各项投资。这些奖励包括《日本亚洲商业中心推进法案》中规定的奖励。该法案降低了政府认证的特定全球性企业的法人税和专利费。另外,拟在2011年日本关东-东北大地震受灾区域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会受到相对较少管制并获得减税优惠,减税政策可以在JETRO网站找到。https://www.jetro.go.jp/en/invest/incentive_programs

日本规范和管理外国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是《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案》(FEFTA)。该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直接投资”两类情况下的投资待遇。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的公司都需要在相应的法务局进行登记。另外,外国投资者从事任何外商直接投资行为,还需要(通过日本银行)向财政部报告该等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对日直接投资时履行报告义务的总体原则是,允许先实际投资后报告其直接投资行为。但是,《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案》要求来自30个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朝鲜和伊拉克)需事先通知相关政府机构。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以下行业/投资:

Ÿ 与国家安全、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有关的行业,如武器、航空器、卫星、核能、电能、燃气、供热、电信、广播、供水、铁路服务、交通运输、医疗产品和安保服务。

Ÿ 政府保留限制权的行业,如农业、林业、渔业、石油、皮革、航空运输和海运。

对提请日本政府审核的投资行为,如政府审核后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取消投资的,政府可要求外国投资者修改或取消投资。

前述《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与当地企业设立或参与的商业合资企业,无论外国投资者是通过增资认购还是收购特定境内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方式。

二、针对外国投资者合资和并购的监管

虽然原则上外国人在日本从事投资行为享受国民待遇,但日本政府在特殊领域仍保留了一定限制性要求。我们对这些限制性要求做了以下简要梳理。

首先,日本不允许外商全资投资以下行业:

Ÿ 基础电信运营商

外国投资者可拥有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NTT)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所有权。除NTT之外,对外商投资普通日本基础电信运营商没有其他限制。

Ÿ 航空公司

非日本公民、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政府可直接拥有日本航空公司(如日本航空和全日空航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Ÿ 运输公司

非日本公民、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政府可直接拥有日本运输公司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Ÿ 广播公司

日本广播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上限是五分之一,无论该外资所有权是直接或间接持有。

Ÿ 采矿业

仅日本国民和日本法律实体能够在日本拥有采矿权。

其次,日本政府必须保留特定行业公司一定的所有权份额,具体包括从事以下行业的公司:

Ÿ 邮政

日本政府必须拥有日本邮政株式会社至少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Ÿ 机场运营公司

日本政府必须拥有管理关西国际机场的公司100%的所有权。

Ÿ 烟草业

日本政府必须拥有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至少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Ÿ 高速公路业务

日本政府必须拥有参与建设和运营高速公路的特定公司至少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另外,对日直接投资行为还可能受到反垄断规制。日本《反垄断法案》禁止可能会导致严重阻碍竞争的兼并、收购和其他特定活动。就此而言,超过特定金额的兼并、收购和其他特定活动必须事先通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

三、外国投资者在日本开展业务常见的公司结构

除上述第二部分提到的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日本境内任何法人实体100%的权益,无需当地合作方即可在日本开展业务。

日本常见的公司类型包括:株式会社(KK)、合同会社(GK)、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株式会社类似于美国的营利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多数日本公司所采用的类型,其最低资本要求仅为1日元。就组织架构而言,株式会社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自2015年起,株式会社的所有董事均可在日本以外定居。株式会社可根据其公司规模及特定需要设置额外的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可能包括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法定审计师、法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監查等委員會)、财务审计、委员会和执行官。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公司通常设置有代表董事、董事会和法定审计师。

另外,外国公司可设立并直接控制一家分支机构(支店)或代表处(駐在員事務所)。上述两种机构都不属于日本《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四、中国投资者在日本境内可能会遇到的税费

外国投资者的日本子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下的日本境内企业,因此与日本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日本企业需缴纳的税种包括法人税、预提所得税、法人居住税、法人企业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

Ÿ 法人税

法人税根据资本金额确定的具体税率对公司的净应税所得进行征税。2018331日之前,法人税最高税率为23.4%。自201841日起财务年度内所得的收入所征最高税率降至23.2%

Ÿ 预提所得税

当外国公司或非日本居民取得在日本产生的特定种类的收入时,则该等收入的付款方需要从付款中代扣代缴预估的所得税。如果某一付款适用税收协定,则可能无需扣缴所得税或者税率可能被降低。

Ÿ 法人居住税

法人居住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日本有办公场所的公司。该税种根据公司的资本金额、其雇佣的雇员数量和/或其缴纳的法人税数额计算而得。

Ÿ 法人企业所得税

法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公司收入而非其净利润。对于具有一亿日元及以上的公司,根据其业务规模缴纳法人企业所得税。公司的业务规模取决于其应税收入范围、雇员工资总额、净利息开支、净租金开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Ÿ 消费税

消费税是所有交易均需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在日本进行的商品交易、资产租赁、服务提供,以及商品进口(自商品从海关保税区发出起征收)。消费税于2019101日由8%提高至10%

就转让定价而言,日本《租税特别措施法案》中规定的转让定价规定适用于与相关外国公司进行的任何非公平交易。

日本分支机构(常设机构)适用不同于企业的税收规定。如果外国公司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则日本的税务部门将认为该分支机构属于常设机构(PE)。在该等情况下,外国公司应当为可归属于日本分支机构的收入缴税。对于不可归属于日本分支机构的收入将由外国公司所在地有征税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征税。

五、选择法院还是国际仲裁

日本法院平等对待日本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但程序上存在的特定不便使得法院对外国投资者而言缺乏足够吸引力。日本仲裁法是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法》为蓝本制定的,为外国投资者敞开了仲裁的便利之门。

Ÿ 语言

日本法院只能使用日文,且诉讼当事人必须将所有外文证据翻译成日文。相反,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其选择的任何语言进行仲裁。

Ÿ 法官/仲裁员

从审理人员的选任上讲,法官虽然被认为是中立的,但其并不必然熟知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以及特殊的商业实践。尽管存在上述缺点,但当事人并不允许选择具有该等专门知识的法官。相反,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国籍、数量和其所需的专门知识。

Ÿ 公开/保密审理

除个别情形之外,法院的程序、审理和判决均属于公开记录。然而,仲裁当事人可要求程序和记录的私密性。仲裁的这一特点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案件而言是一个重要优势。

Ÿ 时限/成本

传统的法院审理可能会耗时很长,民事案件审理平均可持续大约6.5个月(较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持续2年以上)。败诉方可以上诉,上诉法院会审查下级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结论,双方当事人可提供新的证据。法院庭审被间隔开,约每月举行一次。相比之下,仲裁程序能够更加快捷,且双方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上诉,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当事人承担所有仲裁费用(法院诉讼不同于此,当事人不需要为法官支付任何费用)。

Ÿ 外国判决/仲裁裁决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日本法院会执行由非日本法院作出的最终生效判决。就仲裁而言,日本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另外,日本与许多国家就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签订了双边条约。

六、中国投资者在日本开展业务的实用建议

考虑到中日文化之间的差异,我们对拟在日本开展投资行为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Ÿ 与潜在商业伙伴沟通

尽管科技发展将我们带入了前所未有的沟通时代,许多日本人仍十分看重人际关系,即便是在商业领域。如有可能,最好由共同联系人或其他中间人将您介绍给潜在的商业伙伴,而不是通过陌生电话直接联系。

Ÿ 会议安排

如果您设法与未来商业伙伴安排会议,日方通常会希望事先收到一份书面的会议日程。许多日本人都感到用英语参会有些难度,甚至是到了需要有翻译人员的地步。提供书面的会议日程能够使日方对会议上将要进行的事项有清晰的认识,并在很大程度上使他们安心。

Ÿ 交换名片

在日本,首次会面始于正式问候和交换名片(名刺)。在交换名片过程中,日本人认为应当双手接受对方的名片方为礼貌之举。并且出于惯例,日本人会让职位较高的人先交换名片。查看名片片刻,熟记人员的姓名和职位。千万不要直接将名片放入口袋。

Ÿ 谈判决策

在与日方进行谈判时,需将日方内部审阅和作出最终决定所需时间较长这点考虑在内。许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在作出决定时需要获得公司多个部门的批准。因此,如果日方作出回应花费比预想更长的时间,或者公司中的不同人员之后反复提出相同的问题或议题,不要因此感到惊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另一方不希望推进程序,可能只是负责谈判的人员无法自行全权作出最终决定而已。

Ÿ 对公司/分支机构的定期监管

一些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公司并允许其选任的日本代表在极少或根本不受外国母公司控制或监督的情况下运营公司。一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给予日本代表使用公司资金、对公司聘任事务和雇员福利的完全自主决定权。然而,对日本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定期监管对于避免发生一些意外的不愉快事件十分重要。

Ÿ 印鉴使用

日本的公司和分支机构被要求刻制一枚在法务局登记的公司公章。公司按照惯例会在一些重要合同以及其他不需要亲笔签名的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可以被任何加盖公章的合同约束,即使是有人在公司不知情或未允许的情况下欺骗性地使用了公司公章。为了防止不当使用印鉴,律师事务所有时会被同意成为印鉴保管人。当地的代表仅能在客户向律师事务所作出具体指示的情况下使用印鉴。

Ÿ 公司记录保存

外国投资者需要确保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保存适当的记录。否则,投资者可能完全丧失其权利(若股东信息未被注册或未被公开)。没有保存适当的记录可能会严重阻碍公司重组或出售其业务。

Ÿ 劳动人事

传统的日本工资结构是为了终身雇佣制度而设定的。刚毕业的新雇员通常会定期升职,并到6065岁退休。这一体系并不适用于担任董事或CEO的雇员,因为其不同于普通雇员,不能仅仅因为在公司工作较长时间就有权获得更高的工资报酬或工作保障。如果想更好地了解此类人事问题,可咨询当地律师或具有该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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