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评述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影响你不能不知道

分类:新法评述 访问:8958 时间:2018-09-19

20180831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1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订可谓是个税法出台至今史上最大幅度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Ÿ 重新定义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标准;

Ÿ 重新确定了各类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和计算方法;

Ÿ 对于综合所得,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Ÿ 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

然而除了上述这些,新《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一项重大变化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即将完税凭证作为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查验的材料。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那么,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给涉及个人的股权并购交易带来何种影响?

其实,凭完税凭证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早有先例。

20095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85号文”)。285号文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情形非常常见,常常出现股权变动已经完成,但交易款项尚未支付或尚未完全支付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转让人先交纳个人所得税获取完税凭证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做法难以实现。

因此,285号文第二条又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根据该条规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因此实践中,大量工商部门均未将完税凭证作为股权转让登记的审核材料。

20141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2014年第67号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67号文”),67号文废止了285号文,且67号文中没有将完税凭证作为工商部门股权转让登记的前置条件。

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完税凭证重新成为了工商部门股权转让登记的前置条件。然而,新《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就股权已变动但价款尚未完全支付的情形做任何例外规定,而原来的285号文已被67号文废止。

这也就意味着,按照现行规定,个人作为出让方的股权并购交易,在以下这些方面将可能受到影响:

1. 登记流程:

个人需要预先缴付股权转让全部价款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2. 资金筹措:

股权转让价款可能需要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全部支付;

3. 估值调整: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的提前可能导致估值的调整;

4. 价款退还: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工商登记未能完成,需要取消交易的,将涉及个人所得税退还的问题,这将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关责任归属。

新法实施后,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将如何进行工商登记我们将拭目以待。新法的实施无疑会对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并购交易产生影响,我们期待未来出台的关于公司登记的实施细则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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