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等到你!外资并购备案制时代来临
前日,商务部通过连续发文(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式宣布:“外资并购”和“战略投资”已进入备案管理的时代。
让我们先来了解下此次出文到底有何要义?
首先,新规明确,在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前提下:
n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备案制
所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3)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n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适用备案制
所谓“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
其次,在申报文件方面,为了适应新规,商务部也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作了些许调整。例如:增加“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选项、增加“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和“类金融企业”两大业务类型、增加“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的说明”、“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和“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
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备案办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无需提供)”这项要求,保留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并购规定”)项下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适用于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的要求。
下表就审批制和备案制项下外资并购的申报文件进行了简要比对:
备案办法 | 并购规定 |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2) 名称预核准材料/营业执照 3) 《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4) 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5)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6)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7) 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未委托的,无需提供) 8)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无需提供) 9)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适用于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 | 1) 关于同意股权并购/出售资产的决议 2) 申请书 3) 并购后企业的合同、章程 4) 关联关系说明 5) 债权债务处置协议 6) 资产评估报告 7) 股权购买协议/增资协议/资产购买协议 8)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9) 被并购境内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仅适用于股权并购) 12)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仅适用于股权并购) 13) 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仅适用于股权并购) 14) 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仅适用于资产并购) 15) 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仅适用于资产并购) 16) 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17) 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还需提供: a) 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 b) 并购顾问报告 c) 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d) 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 e) 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f) 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
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额外提供: g)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 h)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i) 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 j)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 k) 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未来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 |
显而易见,备案管理模式极大精简了外资并购的申报要求。
那备案管理还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吗?
截止2017年7月31日,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暂未就此更新。通过新旧申报表的比较,我们发现,虽然备案办法不再要求提交例如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但企业在进行网上备案时,需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中明确申报其是否涉及关联并购、是否涉及特殊行业并购、并购对价及支付方式、出资股权值、资产评估值、财务审计报告编号等事项(该等事项此前并未包含在申报表中)。这意味着,企业在原来审批制项下需完成的部分事项(例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在备案制下仍需完成,只是备案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具体文件而已。这种做法在今后会不会被进一步修改,我们将持续关注。
另外,需注意:
1. 即使在备案管理模式下,合并过程中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备案时仍应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例如,在资产并购中,出售资产的企业仍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2. 涉及以境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仍需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