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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实务 | 德国投资要点——如何选择投资载体

分类:汇衡说法 访问:5487 时间:2019-03-08

在德国市场的并购交易中,约半数的投资者来自境外国家。这显示出德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十分出色。随着中国境外投资及跨国并购交易量的不断攀升,欧洲拥有诸多吸引投资的优势。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德国目前也是欧洲最重要的投资目标国家之一。

针对外国投资者在德国开展并购、对内投资、展开业务运营时主要面临的法律问题,汇衡联合德国合作事务所为大家整理了投资德国的实务要点,总结出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中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中国投资者在德国的投资环境

在德国,对于其他国家投资者的自由态度占上风。与境内投资者相比,外国投资者几乎不存在任何劣势。境内并购交易所使用的规则通常也可适用于跨境并购。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法律出于保护国家利益与安全的考量,会对潜在的境外买方施加一定的限制。

需要提请外国投资者注意的是,德国公司和卖方对于商业谈判的态度是相当直接的。德国人非常强调合规和遵守时间计划。例如,如果德国卖方在招标程序中提出需要达成的具体目标,投资者就应当遵守该等条款。

德国为投资项目提供了多种激励措施,包括对于直接投资、人力有关成本以及直接研发项目开支的支持。投资符合该等激励措施或者补贴的条件均有明确的标准,且对于德国及外国投资者同等适用。现有的财政支持政策基本上可以分为用于弥补投资开支的投资激励以及投资完成后提供支持的运营激励。通常而言,投资者应当将国家层面的和欧洲层面的潜在(公共)资助体系纳入考虑的范围。

二、投资德国的法律形式

企业家与投资者可以在德国找到多种用于开展业务的法律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设立独立的德国实体或者选择设立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德国法律主要区分两种企业结构,即公司与合伙。采纳何种法律形式主要取决于投资者预计的运营方式。大量的中国并购交易均是通过由在香港和/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体所控股的荷兰或卢森堡公司在中间持有股份而完成的。

(一)公司

1. 公司形式概览

公司是注册成立的商业实体,拥有作为法人的权利与义务,拥有自己的资产。公司与股东是分离的。股东的个人责任以其对公司的股份出资为限。

公司可以由一位或者多位个人或公司,通过在公证员面前批准章程并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的方式成立。法律规定了最低的股本要求。除此之外,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设立公司还会有其他必要步骤。公司在商业登记处完成登记之前,每一位股东对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如开展某些特定类型业务,还需要通知有关贸易部门。

常见的公司类型包括:

Ÿ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

Ÿ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以及

Ÿ 股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auf Aktien – KGaA)。

此外,还有一些较新的公司类型,比如:

Ÿ 欧洲股份公司(Europäische GesellschaftSocietas Europaea – SE),和

Ÿ 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änkt] – UG [haftungsbeschränkt])。

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

2.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

在德国,并不限制外方设立或者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亦不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有限责任公司旨在作为封闭公司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作。法律强制要求最低总股本为25,000欧元,其中至少12,500欧元必须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完毕。相比之下,设立结构相似的企业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可以仅为1欧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得上市。股份的出售和/或转让需要经过公证。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两个公司机构,即管理层与股东会。除此之外,公司可以设置咨询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营业场所必须在德国境内,公司可以在德国之外设置管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位或者多位管理董事进行管理。他们负责开展公司的日常业务,并且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并没有限制管理董事的数量。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都可以担任管理职务。每一位管理董事都可以被授权单独代表公司(单独签字)。只有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才可担任管理董事,但不要求该等个人必须是德国公民或者在德国享有(永久)居住权。但是,管理董事的许多法定职责会要求该董事位于德国境内。法院会要求被任命为管理董事的外国公民必须时刻能够履行其作为管理董事的职责,尤其是保存账簿的职责。未处于德国境内的董事可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

在内部关系方面,管理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劳动合同或管理董事议事规程所包含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董事应当遵守股东会的指示。股东可以临时地或者通过制定对管理加以限制的议事规程的一般方式发布指示。但不论何种情形,当实施特别交易或者采取特别措施时,管理董事需要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如果管理董事未能遵守内部限制,其有义务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鉴于股东可以向管理董事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进而直接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律形式是十分适合集团公司项下的子公司采纳的法律形式,并且是最受外国投资者欢迎的德国投资载体。

3.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 AG

在一定程度上,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相似的规则。尽管如此,股份公司的规则通常更为严格与正式。但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公司必须维持最低50,000欧元的股本。股份公司的结构有三层:股东大会、监事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至少有三名成员。监事会与董事会应当彼此严格独立。股东大会或监事会皆无权向董事会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董事独立管理公司事务。

尽管股份公司更容易出售和转让,但较之有限责任公司,其运作更为复杂。设立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十分方便。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是适合各种类型业务的组织形式,这也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更受外国投资者欢迎并且更为理想的投资载体。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任何个人或公司实体的结合,其本身不是合伙关系,而是代表企业行事的个人。每一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只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等责任加以限制。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合伙人的强制登记义务与或有债务方面。只要有两位合伙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最低股本。只有合伙人才可以担任管理职务。一些合伙企业需要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然而这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合伙企业开展特定类型业务时,需要通知贸易部门。

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

Ÿ 民事合伙(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 – GbR),

Ÿ 商业合伙(Partnerschaftsgesellschaft – PartG),

Ÿ 普通(商事)合伙企业(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 OHG

Ÿ 有限(商事)合伙企业(Kommanditgesellschaft - KG or GmbH & Co. KG),

Ÿ 隐名合伙(Stille Gesellschaft)。

(三)分支机构

对于业已存在的业务,也可以选择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与母公司开展相同领域的业务。德国法明确区分自治分支机构与从属分支机构,主要差别在于其与公司总部的独立程度。自治分支机构必须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并且必须独立于公司总部经营业务。从属分支机构可以被视为公司总部的附属部门。但是,这两种形式的分支机构皆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总公司皆需要对这两种分支机构的资产和业务承担责任。

三、德国商业信息获取渠道

获取作为并购决定依据的目标公司的信息的初始来源是商业登记处。几乎全部商事企业都必须在其法定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该等登记信息是向公众开放的,可以在登记法院获取,或者在线访问获取(www.handelsregister.de)。商业登记处提供特定公司的基础信息,即公司名称、法律形式、总部地址、现有分支机构、商业目的、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股本、有代表权限的个人、监事会的组成、章程以及是否已经启动破产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并提交至商业登记处档案里。不同的是,股份公司的股东不会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登记。但是由单一股东控制的股份公司必须向商业登记处进行告知。

更多的信息可以从作为储存相关公司法律数据的中心平台的公司登记处获取(网址:www.unternehmensregister.de)。除商业登记内容以及递交给商业登记处的文件之外,还可以获取合作社与合伙企业登记的内容和递交的文件。除此之外,还可以从联邦公报获取公开信息,例如特定资产负债表、来自证券发行机构的公司相关信息以及破产法院的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股东与合伙人享有特殊的信息权。进一步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信用机构或者审慎的银行渠道获取。在德国,银行问询扮演了重要角色。


我们在后续将继续更新投资德国系列,下一期将介绍德国并购交易的法律体系以及德国常见的收购载体,敬请期待。

(本文仅作为所述主题的一般性指导,不构成或替代本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希望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欢迎与本所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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