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涉刑,公司是否担责?——新司法解释下合同效力与民事救济的三个问题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如果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涉嫌诈骗,或者交易对方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察,企业往往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原有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公司是否需要为员工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已经发生损失,是否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结束才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202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
《规定》共24条,针对民刑交叉案件中长期存在的程序衔接、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其中,与企业商业交易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涉刑合同不当然无效、公司责任应区分具体情形认定,以及符合条件的民事诉讼可以与刑事程序并行。
一、交易涉及犯罪,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签订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曾存在不同观点。
《规定》第17条对此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有关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
这意味着,即使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也不能仅凭犯罪成立这一事实,直接认定相关合同无效。
例如,企业在正常商业交易中遭遇合同诈骗,仍然需要进一步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而不能仅因为交易涉及犯罪,就当然否定合同的效力。
这一规则对企业具有实际意义。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直接影响企业能否依据合同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有关担保责任。
但还需要注意另一层区别:合同本身的效力,与合同是否对某家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即使合同不因犯罪而当然无效,也不意味着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必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合同能否对公司发生效力,还涉及行为人的代表、代理权限,以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问题。
二、员工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相较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交易涉及犯罪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往往是企业更为关注的问题。
《规定》第18条至第20条区分不同情形,对公司人员实施犯罪后,相关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及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1. 以公司名义实施诈骗:重点审查代表或代理权限
根据《规定》第19条,行为人以公司等主体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交易相对人要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责任时,应区分具体情况:
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公司自身存在过错的,仍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例如,某员工以公司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收取预付款后逃匿涉嫌合同诈骗。供应商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仅依据员工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断,还需要审查其签约权限,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
因此,员工构成犯罪,并不当然使公司免责;但员工使用了公司名义,也不意味着公司必然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 员工侵占、挪用交易款项:公司责任适用不同规则
《规定》第20条针对另一类情形作出规定: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并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交易相对人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减少损失赔偿额。
与前述诈骗、合同诈骗的情形相比,这一规则关注的是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后,对取得财物实施侵占、挪用的行为。
对于交易相对人而言,不能因为对方公司内部人员非法占有或挪用交易款项,就当然丧失依据合同向公司主张责任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第20条有其特定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员工侵占财物或涉嫌挪用资金的情形一概纳入。
3. 公司人员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追认
《规定》第18条还涉及一种值得企业关注的情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
对于此类合同,《规定》明确,不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交易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公司追认的除外。公司因此受到损失的,还可以依法请求恶意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则为受损害的公司保留了选择空间。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商业利益,公司可以考虑是否追认有关交易,而不必一律以合同无效作为处理路径。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上述三类情形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犯罪类型不同,合同对公司的法律效果及责任认定规则也可能不同。处理相关争议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权限、实际交易过程及各方过错分别判断。
三、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企业还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除了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问题,企业遭遇涉嫌犯罪的交易后,还经常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是否只能等待刑事案件结束,再考虑民事追偿?
《规定》第2条至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特别是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还是“关联事实”,分别确定案件受理及审理方式。
对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民事纠纷,第3条列举了多种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包括:
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主债务人订立合同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同犯罪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民事诉讼原则上应与有关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刑民事案件都可以独立推进。
根据第4条,如果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5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仅以刑事受案回执等材料申请中止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刑事立案并非民事诉讼必须中止的充分理由。
对企业而言,如果交易纠纷涉及犯罪,需要首先厘清民事请求的事实基础、责任主体以及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判断能否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涉及同一事实的案件,还应进一步考虑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程序及有关特别规则。
四、对企业处理涉刑交易纠纷的启示
此次司法解释的意义,并不在于一概扩大或者缩小企业的民事责任,而是进一步明确刑事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判断规则。对于企业法务,遇到交易涉嫌犯罪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分别判断犯罪行为与合同效力。不宜仅因刑事立案或犯罪成立,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仍须依据民事法律规则分析合同效力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其次,厘清行为人的权限与公司的责任基础。尤其是涉及员工、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以公司名义签约的情形,应结合具体犯罪类型,审查代理、代表权限及各方过错,避免简单地认为公司当然负责或者当然免责。
最后,及时评估民事救济途径。刑事程序的启动不一定意味着民事追偿必须等待。企业应根据案件事实、请求对象及相关程序规则,判断是否能够独立提起或继续民事诉讼。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与实体规则,也为企业处理涉及犯罪的商业交易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判断依据。对企业而言,关键仍然是回到具体交易关系,区分刑事责任、合同效力与民事责任,在适当的程序中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