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评述

不动产登记查询新规出台,以后谁还能查登记资料?

分类:新法评述 访问:8729 时间:2018-03-27

20183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新规实施之后,究竟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具体能查到哪些信息呢?

一、权利人及其代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通过四种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索引信息包括:

1)权利人特定主体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4)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有:

1)本不动产登记结果(指不动产登记簿等)和

2)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后,可以通过与不动产权利人相同的方式查询到相同的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的代理人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就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二、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主要有三类:

一是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是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类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相应的合同,第二类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若利害关系人能够提供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则可以通过三种索引信息(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

若利害关系人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无法提供前述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的,则仅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1)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2)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3)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4)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就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三、律师

《暂行办法》同时对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做出了规定,也赋予了律师一定的特权,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若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证明利害关系的材料,但其委托人为律师,则律师可以在前述四项资料(即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及;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的基础上,额外查询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信息:

1)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2)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3)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其次,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需要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小结

《暂行办法》就不动产资料查询应该提供的材料、适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区分了不同主体所能够查询的不动产登记内容,使不动产查询更具有可操作性,其具体实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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